《〈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颁布,让国人尤其是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很是激动,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以大力支持。随后,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一下子又成为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关心“我们是否能够在具体操作中得到支持”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颁布,让国人尤其是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很是激动,通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以大力支持。随后,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布,一下子又成为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关心“我们是否能够在具体操作中得到支持”,业内人士关心“政策制定之后是否能够得到落实”,而集中采购机构则关心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何时出台。
4月份,集中采购机构关心的问题有了答案——《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财政部第30号令正式下发。欣喜之余,集中采购机构发出了一个共同的声音——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实质性阶段到来了。
操作性、指导性强
《办法》延续了财政部第18、19、20号令的风格,在操作性上较《政府采购法》有很大的提高。采访中,记者发现,全国各地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办法》第三章“评审标准”的规定赞赏有加。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说:“加分方法规定得很细,相比之前各地只给自主创新产品加上1~2分的普遍做法,《办法》中的加分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很多业内人士与尹存月持相同观点,他们认为《办法》的确呈现出了“实施细则”的姿态,在许多规定上都极具指导性。
支持力度空前
自主创新产品获得支持的力度有多大?这恐怕是《办法》颁布之后人们最关心的问题。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从实践的角度,给记者解析了两个条款:“首先,《办法》第七条就是一个突破性的规定,它赋予自主创新产品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些‘特权’。第十条,在供应商规模、业绩上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降低要求,也是对供应商较为务实的支持。”
另外,第四章监督检查中规定,招标文件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或者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均将受到处罚……这些规定使支持的力度空前提高。
李健表示,整个《办法》都呈现出一种务实的态度,必定会对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表现产生实质影响。
集采机构坚定执行
《办法》的发布,对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意味着什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齐新梅表示,《办法》对集采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的确,无论是招标文件的制作,还是评分标准的设置、采购招标的组织,《办法》都给集采机构提出了诸多要求。作为采购的组织者,集采机构的工作成为政策能否顺利落实的关键要素之一。
齐新梅表示,集采机构已经做好了迎接挑战的准备,“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并不是突然提出来的。事实上,它经过了整整一年的理论准备和实践准备。在我们集采机构人的眼中,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就是发挥政府采购的一项政策功能,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阻碍,我们都会坚定不移地将《办法》执行下去。”
发文范围让人欣喜
在此次财政部第29、30、31号令的下发过程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细节——集中采购机构少见地成为财政部文件的主送单位。对于这个转变,集中采购机构齐声叫好。
李健说,这个现象的确让人欣喜。集采机构是法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这些重要的文件直接下发到集采机构,十分有利于文件的落实和采购工作的和谐发展。
目前,我国的集采机构归属不尽相同,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的集采机构隶属于九个部门或系统。如果有关政府采购的重要文件不直接下发到集采机构,在部门归属不一的情况下,有些集中采购机构是收不到也看不到文件的,必然造成工作的滞后,影响文件、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效果。这次,财政部将三个办法直接下发到集中采购机构,一方面说明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视,一方面也说明三个办法的重要性。
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看过了《办法》,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欣喜之余,也有一些担忧。他们担心某些因素会影响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
采购人能否贯彻 有人说,此次财政部的三个文件,不应该仅仅发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也应该成为主送单位。这种观点,表明了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人能否贯彻文件精神的担忧。
目前,一些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购买国货的意识,这都会对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尹存月说:“在必要的时候,我们就要给采购人拿出《办法》,明确亮出法律依据。”
目录何时出台 《办法》多次提到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目前这个目录并未出台。据了解,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正在制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财政部将在国家目录的基础上,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目录未出台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办法》还不能被完全落实,许多集采机构的工作人员表示,迫切希望目录早日出台。
不过,有关专家表示,支持自主创新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目标,用一年、两年的时间准备都不为过。在目录出台前的这段时间,集采机构可进行前期尝试、实践准备。
能否确保自主创新产品中标 毫无疑问,《办法》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是很大的,可以说前所未有。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它能够确保自主创新产品在采购中胜出呢?
尹存月认为,目前许多自主创新产品的价格都偏高,相对于高价格,《办法》中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的优惠幅度是否够用,还有待于实践验证。陕西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健也同意这种看法,他说:“《办法》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力度较大,但其他两种方法相对于某些自主创新产品的高价格,优惠幅度还是稍显小。”
中介机构谁来传达 本次,《本法》把集中采购机构列为主送单位,引起了良好的反响。但是,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者,除了集采机构之外还有社会中介机构,这同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中介机构不了解《办法》的规定,会给支持打折扣。据了解,前阶段某省就曾出现了投诉中介机构的案例,原因就是中介机构未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文件进行操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中介机构不止一次表达了自己的委屈:“我们并没有收到2号文件,压根儿就不了解其中的内容。”本次,财政部的三个文件,不应该再重蹈2号文件的覆辙。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落实向中介机构传达文件这一工作,让新政策覆盖政府采购的每一个角落。
《评审办法》条文点评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必然会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办法》中的一些重要条款,各地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谈了自己的想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张健:这一条款表明,《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是制定《办法》的政策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办法》的理论基础。
薛寿堂:与任何法律一样,《办法》主要起指导作用,不可能对实践中的各类问题进行面面俱到的规定。因此,遇到《办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可从《办法》制定的政策基础和理论基础中寻找答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李健:这一条款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表明社会中介机构在操作时,也要自觉接受《办法》的指导。
评审要求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薛寿堂:这一条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很大,表明了政府贯彻、落实支持政策的决心,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对“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把握。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尹存月:这一条直接对招标文件的制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须加以重视。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使用年限较长、单件采购价格较高的产品时,应当考虑该产品的全寿命成本。
李健:有一些产品的使用年限较长,在2-3年的保修期过去之后,就只能支付维修费用了。如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无论是服务还是配件,价格都比较低,维修成本也会相应地降低。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还是应该支持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合理设定供应商资格要求,在供应商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方面可适当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排斥和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尹存月:第十条第一款要求,在资质上可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一些宽松的政策。其中,供应商的规模和业绩可量化,资格和资信相对较难衡量。
李健:《办法》在对待联合体的问题上也明确了姿态,只要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联合体就为合格投标者。这表明,相对于投标者的身份,《办法》更加注重投标产品为自主创新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得到支持的效果。另外,一些实力有限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通过与大公司联合赢得采购,对其自身也是一种历练,可促其发展。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询价。
张健:这一条关系到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活动的组织问题,应引起注意。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十四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尹存月:这几个条款明确规定了对自主创新的评分办法,规定得较为细致,可操作性很强。其中,综合评分法相比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更大,总加分幅度可达到8%~16%。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薛寿堂:本条款的意图比较容易理解,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报价可给予5%~10%的优惠。但是,“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不容易把握。被允许参加投标的产品都是满足采购需求的,但不同品牌的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几率很小。
尹存月:江苏省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进行了量化的尝试,效果不错。例如在会议定点宾馆招标中,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服务承诺 (总分30分)评分标准为(由评委考虑):(1)服务的内容、形式占10分;(2)中标后如何组织会议接待业务、如何保证服务质量等占10分,结合供应商提供的会议(培训)接待方案评分;(3)其他优惠措施占5分;(4)投标人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和其他设施情况占5分。”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的;
(二) 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
(三)采购的产品属于目录中品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时,未邀请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的;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张健:这些条款的规定都较为严格,提醒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切实落实《办法》的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该细致入微地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办法》确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