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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出欧盟普惠制 我民用电子设备实力加强
发布时间 2006/11/11 点击 1207 次
据悉,从2003年11月开始,我国在欧盟“普遍优惠制”条目名单里的民用电子设备、动物源性产品、塑料和橡胶、纸张、电机产品、光学仪器和钟表等六类出口商品关税将被削减百分之五十的关税优惠幅度,而到2004年5月,欧盟将正式取消给予中国的普遍优惠制。专家表示,取消这六类产品的“普惠制”待遇已经表明这些产品的贸易额持续增长,目前我国民用电子设备等产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据了解,随着信息化结合工业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民用电子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特别是在广东的深圳、东莞、中山等地汇集了众多颇具规模的电子产品制造中心、生产中心,并通过自有品牌、OEM生产等形式占据着全球重要的市场份额。如全球70-80%以上的微波炉产品均有我国生产。
有业内人士指出,从长远来看,即将取消的对中国的普遍优惠制不会对我国对外出口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有专家建议,我国应积极普及普惠制,引导企业获取普惠制证,并积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促进传统型、简单加工型出口产品向技术性、高附加值型产品的转变。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也是世界上关税最底、最有吸引力的一种关税制度。目前,享受普惠制的出口产品关税平均比最惠国税率还低约三分之一,有175个国家的各类产品享受欧盟的“普惠制”待遇。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决定,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1年7月开始。每个阶段结束时,贸发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都要对普惠制进行全面审议,目前正处于第三个阶段的后期。
据悉,目前世界上共有32个实行普惠制的国家,除了美国、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外,其他29个国家都给予了中国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品普惠制待遇。在2004年5月之后,我国仍然有18类产品享有普惠制待遇。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贸易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21(II)号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普惠制的实施进行协商,从此开始建立普惠制。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的前身)实施了第一个普惠制方案。
[来源:来宝网【www.labbas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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