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逐渐深入,国际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项目不断增多,限制也越来越严。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滞后,各城市集中供水的水源大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而城市集中供水净水厂的传统净化工艺已不能完全满足受污染水源水的净化任务,而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规定的水质项目少,限值要求偏低。 一些城市,由于水源受污染,净水厂工艺能力的限制、管网老化与二次污染,致使供入家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尽人意。在这种情况下,有条件的建筑小区或楼宇建设了将城市供水进一步深化处理,提高水质,通过专用管道送入用户供居民直接饮用的分质供水系统。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自1999年执行以来,2001年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4年建设部即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对所列水质项目更全面,限值都有提高。根据4年余“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实施的情况与分质供水系统管道直饮水工程发展中存在的水质问题,有必要对《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进行修改与补充。
一、计划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4]65号“关于印发《二○○四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并主持,委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为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自1999年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二、修订工作过程 2004年2月13日,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持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院三层会议室召开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修订组第一次会议”。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水质专家以及相关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共计12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代表对修订组提出的CJ94修订稿(草稿)进行了讨论,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 1.标准的英文名称改为“Water quality standards for fine drinking water”。 2.标准修订时,各项指标应吸收与协调国家水质卫生规范和管道直饮水卫生规范,使其在工程实践中更具有规范性与实用性。 3.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由修订组将“草稿”修改成“讨论稿”,征求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 4.对修订组提出的CJ94修订指导意见和进度表示认可。
根据第一次工作会议的要求,修订组经过收集、整理,初步形成了“标准讨论稿”。 2004年5月31日,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院三层会议室召开修订组第二次工作会。本次会议对修订组完成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讨论稿和“修订说明”进行了审阅和讨论,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 会后标准修订组根据本次会议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讨论稿进行修改,并且积极听取了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黄金屏处长的意见,按照“GB/T1 标准化工作导则”的编写要求,形成《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4年7月19日,标准修订组根据2004年7月8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送审稿)研讨会”的水质项目调整情况,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就标准中的各项水质标准值以及内容进行再次调整与增补。会后修订组对《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最终形成正式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在7月底报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利用网络或函调等方式发送各参编单位及全国相关卫生防疫部门、大专院校水质专家、各专业公司、各设计单位的资深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三、修订内容说明 1.浑浊度由1NTU改成0.5NTU。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简称卫生部规范)与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简称建设部标准)中将管网水、用户水浑浊度定为1NTU。建设部标准提出出厂水浊度 ≤ 0.5NTU。一般自来水再经深度处理可以将浑浊度净化至0.5NTU以下。考虑浊度指标不仅是感官性状而且是微生物指标,浊度低,细菌、病菌裸露于水中更易被消毒剂杀灭。浊度与水中原虫,如隐孢子虫、贾第氏虫等存在相关性,浊度越低其存在的可能性越小,饮用净水用于直饮,因此要求浊度 ≤ 0.5NTU,以确保饮用安全。 2.高锰酸钾消耗量(CODM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Mn,以氧计),以便与卫生部规范、建设部标准一致。 3.取消总有机碳(TOC),考虑现场一般不配置TOC测定仪,且已有耗氧量项目代表有机物总量,因此予以取消。 4.镉从0.01mg/L改成0.003mg/L,与建设部标准取齐。 5.银一般情况下不会检出,只有当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才可能渗出,因此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增加亚氯酸盐。考虑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会产生该消毒副产物,从水中摄入后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是贫血、对婴幼儿神经系统有刺激作用。卫生部规范采用0.2mg/L(参考WHO1993/1998暂定限量值),建设部标准规定0.8mg/L(参考美国标准,2002年1月1日执行)。根据我国水质情况,一般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亚氯酸盐都超过0.2mg/L,因此本标准中规定0.8mg/L。 7.将游离余氯改为余氯(加氯消毒时测定),限值 ≥ 0.05mg/L改成总氯 ≥ 0.05mg/L(管网末梢水),与建设部标准一致。 8.增加二氧化氯管网末梢水的限量,是为了保证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的灭菌效果,便于自查与监测。对于用户水二氧化氯只要有余量,侧得出即可。因此定为0.02mg/L(碘量法的检出限)。考虑到市场上制取的二氧化氯大多含有氯,因此参照建设部标准将管网末梢水总氯 ≥ 0.05mg/L也列入只要能检出余氯也就能保证饮用安全。 9.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它们是臭氧消毒的副产物,采用臭氧消毒时才测定,其限值参考建设部标准:溴酸盐0.025mg/L,甲醛0.9mg/L。 10.粪大肠菌群改成耐热大肠菌群,将大肠菌群与耐热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不得检出,与建设部标准一致。 11.根据卫生部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自来水中滴滴涕、六六六、苯并(а)芘一般不超标,因此卫生部规范中将它们列入非常规检验项目。考虑到饮用净水的净化工艺中都有活性炭或膜(钠滤、反渗透)技术,一般还可使它们降低,所以不再列入。 12.原标准中只规定了检验方法,没有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不便操作。此次修改,参考卫生部“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检验项目、检验频率、取样点的规定,予以吸收列入,在日检验项目中增加耗氧量(与建设部标准同)。 13.考虑到日检验项目中浊度与余消毒剂浓度已可有效控制微生物指标且一般现场缺乏无菌室,不能测定微生物项目,况且微生物测定需要时日,也必然滞后,因此将细菌学指标列为周检验项目。 14.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附有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具体规定了检验方法,本次修改采用该检验规范。 15.引用标准中主要列入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与建设部2004年即将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16.这次修改限值计量全采用mg/L,避免有mg/L又有μg/L,容易搞混。
四、标准修订组成员 1.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赵 锂、傅文华、杨 澎、朱跃云 2.中联捷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周 俊 3.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王占生、刘文君 4.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罗 敏 5.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鄂学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