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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简介
发布时间 2007/6/27 点击 1505 次
执业药师(简称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我国于199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新《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凡是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实行执业药师制度是我国医药事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行政,促进医药体制改革的战略性措施;是进行医药人事制度改革,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医药市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国际互认,使中国医药走向世界的保证。
执业药师资格暂行规定要求,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执业药师对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医药事业适应“两个根本转变”,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制化建没,加强宏观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药体制改革,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的战略性措施;是医药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化管理,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医药市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大措施;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国际互认,使中国医药走向世界的重要保证。
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履行职责的基础:1994年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没有单列“继续教育”章节。面临21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新药品、新技术、新方法的不断涌现,执业药师也存在着知识更新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日趋突出和迫切。
为了加快执业药师的知识更新,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更好地履行职责,新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增加了“继续教育”一章。规定:“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这些规定对促进和提高执业药师素质、业务水平将起积极地保障作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分为三个层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办法,组织拟订、审批继续教育内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执业资格制度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执业资格制度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从广义上讲都是人才评价,执业资格制度是职称工作的发展和延伸、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执业资格是从岗位人手确定的评价标准,是一个层次的评价,不搞多层次评价。职称是按照工资结构层次进行的多层评价,如药师是按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来分的工资档次。
(2)执业资格是对关键岗位的要求,应有鲜明的岗位属性,如药师中搞配方、核方的都是关键岗位,没有签字就不能生产和发售。
(3)执业资格是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确定,这是国际上的通用做法。而职称是通过考核或评审的办法取得(但也可以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确定)。
(4)执业资格一般具有国际可比性,而我国现行职称许多是不考虑国际可比性的,是结合我国工资制度设置的评价制度。
(5)对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是一种动态的长期的管理,考试后要注册,不注册,则资格失效。而职称不需要注册,实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低聘或解聘。
[来源:来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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