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艇 电动风机
(GB/T17847-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小艇上要求机械通风的机舱、厨房以及其他处所的风机的要求,并说明了测量风机风量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低于50V的直流(d.c.)风机。风机可为离心式或轴流式。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8846:1990 小艇 电器装置 防止点燃周围可燃性气体的保护
AMCA 210:1985/ASHRAE 51:1985 通风机定额的实验室试验方法
BS 848-1:1980 普通用途通风机 第一部分:性能试验方法
DIN 24163-1:1985 通风机 性能测量 标准特性曲线
DIN 24163-2:1985 通风机 性能测量 标准试验台
NFX10-200:1986 外壳再增压和抽风机再增压的通风机在平台上的风量试验规则 排出风量箱的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防止点燃的装置 ignition-protected device
符合ISO 8846 要求的装置。(ISO 8846阐述了相应的试验大纲。)
3.2 标称电压 nominal voltage
艇上通常使用的直流电压,如6、12、24和32V。
4 一般要求
4.1 风机应设计成可在120%标称电压下连续运行。
4.2 风机应符合ISO 8846的防点燃要求。
4.3 应对风机的风量进行定额。应根据第6章对风机的风量进行测量,并获得性能曲线。
4.4 风机叶片或转子以及外壳所用的材料应加以选择,以防止它们万一发生相互碰触时产生火花。
4.5 若有必要,风机的运动部件应加以封闭或装设防护罩,以保护人员免受伤害。风机外壳应设有泄水口,以防止在各种安装位置时积水。如果断定与风机运动部件的碰触是无害的,则不必装设外壳和防护罩。
4.6 应提供将风机牢固地安装在艇上的设施。
4.7 风机的零部件应加以选择,使其在有海水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电化腐蚀。
4.8 风机的零部件应加以选择或涂覆,使其在有海水的情况下能耐腐蚀。
4.9 每台风机应有包括风机性能曲线的安装说明书(见6.2)。
5 电气要求
5.1 风机应为双线型,其火线和回线均应与电动机和风机外壳相绝缘。
5.2 用于连接电源的导线应为绞合铜线。
注1:将有国际标准对超低压电气装置的要求作出规定。
5.3 如果设有外部接线端子,则这些端子应设计成或防护得能防止由于导电物体的偶然接触而引起短路。
5.4 如果风机具有外部的电动机引线,则这些引线的规格应符合所传输功率的要求、且标称截面不得小于1mm²。导线的绝缘应适于潮湿场所使用,且适于在120%标称电压下和在60℃的环境温度中使用。
5.5 应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风机出现持续的转子堵转状态:
——整体的过电流保护;
——在电路中其量值足以保护风机电动机的过电流保护;
——在环境温度为60℃时能够承受转子堵转7h,表面温度不会超过150℃,且无烧焦、烧坏或熔化的迹象。
6 风机定额
6.1 风机应以伏特(V)和安培(A)或瓦特(W)作为电气定额。
6.2 以“m³/s”表示的风机定额值,应使用下列任一有关标准所给定的方法予以标定。
注2:参照了与定额试验有关的某些国家标准,未来的ISO 580l将合并并代替这些标准。
6.2.1 具有开敞式进风口、导管式出风口的风机(B类),参见下列标准:
——AMCA 210:1985/ASHRAE 51:1985,图9至图12;
——BS 848—1,图27a)~图27d);
——DIN 24163—l,图l,试验台布置2,装入方式C;
——NF X10—200。
6.2.2 具有导管式进风口、开敞式出风口的风机(C类),参见下列标准:
——AMCA 210:1985/ASHRAE 51:1985,图13~图15;
——BS 848—1,图28a)~图28d);
——DIN 24163—1,图A,试验台布置l,装入方式B;
——DIN 24163—2,图4。
6.2.3 具有导管式进风口、导管式出风口的风机(D类),参见下列标准:
——AMCA 210:1985/ASHRAE 51:1985,图9~图l5;
——BS 848—1,图29a)至图29e);
——DIN 24163—2,图4。
注3:在小艇上不采用具有开敞式进风口和开敞式出风口的风机(A类)。
6.3 测定风机定额的程序如下:
a)装上被试风机,确定所有配合表面均已密封;
b)试验前,风机在120%标称电压下,试运行3h;
c)在整个试验中,保持风机的运行电压为标称电压;
d)将试验中所记录的风量读数校准至1.2kg/m³的标准密度;
e)改变总压力,改变的次数应足以形成一性能曲线。
7 标记
7.1 风机上应永久而清晰地至少标明下列内容:
a)制造厂或专用标志名称或商标;
b)型式或类型标识;
c)制造年份(可以是编码);
d)以伏特(V)和安培(A)或者以伏特(V)和瓦特(W)表示电气定额。
7.2 应以适当方式标出GB/T17847(idt ISO 9097)以及“船用”字样,表明风机符合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