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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3/15 点击 4495 次
全国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01日
[生效日期]:1992年07月01日
全国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计划免疫是保护儿童健康,改善民族身体素质,提高人口期望寿命最为经济有效的措施,国家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取得了重大成就冷链系统是维持、巩固和发展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条件。为加强冷链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冷链系统,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水箱(又称冰排速冻器)、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及冷藏包等疫苗冷藏贮存和冷藏运输的设备及其保障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冷链系统的管理。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冷链系统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冷链系统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计划的制定;
(三)冷链系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冷链设备分配、调整、更新和报废的审核;
(五)冷链系统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和根据上级冷链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负责:
(一)各项冷链设备的货源计划、组织和分发;
(二)检查指导辖区内冷链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以及管理和使用;
(三)掌握辖区内各种冷链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以保证所有冷链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定期对辖区内冷链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五)制定常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六)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章 冷链设备的管理
第七条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冷链装备、更新和维修、不断完善和改进冷链系统,保证冷链正常运转。
第八条
现阶段各级冷链装备的基本模式为:
(一)省级:冷藏车、疫苗运输、疫情监测及冷链设备维修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
(二)地(市)级: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或/和低温冰箱(又称冰排速冻器)、普通冷库和普通冰箱;
(三)县级:疫苗运输车或/和冷藏车、低温冷库或/和低温冰箱、普通冷库或/和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
(四)乡级: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和冷藏包;
(五)村级(基层接种点):普通冰箱或/和冷藏包。
第九条
冷链设备必须建卡,建立设备档案和分配使用账目。
(一)各级使用的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以省为单位统一编号、建卡和建立设备档案。疫苗冷藏箱和冷藏包以县为单位建立分配使用账目。
(二)设备卡、设备档案内容包括编号、设备名称、牌号、型号、生产厂家、设备来源、使用单位、到货日期及使用、保养、维修、报废记录等项目。
第十条
冷链设备必须做到专物专用、专人管理。冷链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和保养,应严格遵照卫生部下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冷链设备报废或基本报废时,必须及时进行设备更新。
(一)确定冷链设备报废的依据和程序:
(1)冷藏车、疫苗运输车的报废: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交通监理部门出据的车辆报废证明,经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冷链管理机构验证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审核备案;
(2)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的报废: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冷链维修中心或分中心核准后报同级或/和省级冷链管理机构备案。由省级冷链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3)疫苗冷藏箱、冷藏包的报废: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同级冷链管理机构签章,报上一级冷链管理机构核准后,书面报告省级冷链管理机构备案。
(二)尚有可利用零、部件的报废设备,由维修中心或分中心统一收集、处理。
第十二条
冷链设备的装备、更新经费,本着“分级承担”或“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筹集。
第四章 冷链设备的维修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设立省级冷链设备维修中心;地(市)级根据服务范围、工作条件和人员素质等具体情况,设立维修分中心或冷链维修组;县级设立维修小组或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冷链管理机构要妥善解决好冷链维修的人员、经费、器械、工作用房和交通工具等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冷链维修中心和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冷链设备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
(二)负责辖区内冷链设备的维修和大型冷链设备的保养;
(三)冷链设备零配件的计划、采购、保管和供应;
(四)对下级冷链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冷链设备采购的技术咨询;
(六)制冷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
(七)报废设备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八)对下级冷链维修分中心或维修组、进行技术考核和鉴定;
(九)提供年度维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冷链维修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定期检查、记录、报告各项冷链设备的运行情况;
(二)辖区内冷链设备的保养、常见故障的排除和小修;
(三)建立辖区内各项冷链设备的维修档案;
(四)辖区内冷链设备大、中修的联系和运送;
(五)提供冷链运行和维修工作年度总结。
第十七条
冷链维修人员在保证完成冷链设备维修、保养和其它职责的同时、可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开展对外服务、以改善工作条件和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冷链设备零、配件只能用于指定设备的维修,并做好零、配件的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维修中心或分中心对辖区内各级待修的冷链设备要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并做好维修记录,备案待查;对维修中心或分中心不能维修的设备,要及时安排或协助使用单位联系维修厂家。
第二十条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冷链设备维修实行减、免的收费办法。对外维修服务,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冷链管理机构应定期或经常对辖区内冷链系统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冷链设备维修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
(二)冷链设备的装备、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情况;
(三)冷链设备的档案管理情况;
(四)冷链设备维修的零配件供应、使用情况;
(五)疫苗贮存、运输的温度及效价动态变化情况;
(六)冷链设备的建卡率;
(七)冷链设备使用率;
(八)冷链设备故障率;
(九)冷链设备修复率。
第二十二条
为综合评价冷链管理质量,各省每年要随机选择3~5条冷链运转线,在省→地→县→乡→村各环节,采集同批疫苗,进行疫苗效价的跟踪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使用冷链监测卡和防冻指示卡。
第二十三条
在冷链系统管理工作中,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大批疫苗失效,或因管理方面的原因,严重影响计划免疫工作开展,致使相应传染病暴发流行,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级冷链系统管理机构每年应向卫生部卫生防疫司报告一次冷链系统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卫生防疫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来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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