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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应法律先行
发布时间 2006/11/11 点击 1264 次
来源:红网
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目前正在制定中,科技部部长徐冠华表示希望科技界以此为契机,推动国家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这非常值得关注。因为相对于一直备受诟病的经济领域的重复建设,科技领域的重复劳动、资源浪费同样令人触目惊心;甚至有个别机构和专家学者垄断把持由国家财政投入所获得的科研设施和数据资源。有资料表明,我国拥有的科学仪器设备的数量超过英国等西方国家,但大多“闲得发慌”,许多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不到25%,甚至更低,而不少发达国家的仪器设备利用率高达170%-200%。
科技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如我国已建设了几百个国家(国防)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以及野外观测台站,配备了大量仪器设备。如果任由它分散使用,负面效应将是显而易见的,最直接的就是浪费了宝贵而有限的科技投入。今年“两会”期间,栾恩杰委员在《关于推进科技资源共享的意见建议》发言中就透露——Modis卫星接收系统在美国共有16套,就形成了覆盖全美的数据服务网,满足军民两用需求;英国、法国、德国等大部分欧洲国家均各有一套,通过共享也满足了需要;但在中国,目前已经购买了17套,仅在北京地区就有8套,各部门、各地区竟然还有80套的购买计划。
所以,我们应该重视科技资源共享,不仅是为了将钱花在刀刃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科技创新,在突发性公共危机面前,为政府决策提供快速信息保障,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这意义深远。因为在全球政治和环境都瞬息变动的今天,有科学依据的快速决策和正确的应对措施是一个国家能否战胜危机,取得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
但实现科技资源共享长路漫漫,路上至少横亘着以下几只“拦路虎”——缺乏科技资源投入的顶层设计和宏观协调管理;缺乏促进科技资源共享的运行机制;缺乏科技资源共享的法规体系;缺乏科技资源的社会氛围;缺乏畅通的科技资源共享信息渠道;以及科研单位关心知识产权保护、法人利益等问题。要解决其中的任何“一只”都绝非易事。如打破不少科研人员“重占有,轻使用”的传统观念,让他们理解并实践“共享能使自己受益”,就是一项耗费时日的工程。个人认为,应该法律先行,尽快制定一系列与时俱进、可操作性强的《科技资源共享法》等法律法规。一是因为“人的行为是政策的产物”,政策的导向作用十分重要。科技资源共享要能在我国真正得以全面实现,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营造共享的大环境。二是可以调动科研单位普遍缺乏的积极性,因为法律能明晰国家科技资源归属权,明确其依托单位享有权利的同时,可以强制性地要求它们必须承担共享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通过建章立制,如规定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最低标准,使在具体的问题上有法可依。
美国国内在科技资源共享方面的成绩比较突出,如完全与开放的数据共享政策(fullandopen)使美国成为全世界的数据和信息中心,实现了美国联邦政府规划的保障美国在21世纪继续保持其领导地位战略第一步计划。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汲取他人的有益经验,不能让资源难以共享成为阻碍科技发展乃至国家进步的巨大壁垒。
[来源:来宝网【www.labbas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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