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宝网 2009/7/5点击3656次
关于加强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切实履行把关职能,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江苏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省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支局领导和检验监管人员要高度重视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从讲政治和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时跟进人员培训、标准落实、仪器配置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
二、各分支局须要求企业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放射性风险防范能力。
1.出口企业要认真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源头控制,加强原料供应商合格性评价,确保生产原料质量可追溯。同时,原料进厂时要增加放射性检测环节;配置相应放射性检测设备;对非本厂生产及市场采购的金属材料应进行放射性检测;建立放射性巡检、质量记录档案、不合格处置等相关制度;报检时须提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符合性声明(见附件1)。
2.进口企业报检时须提供供应商或收用货单位出具的进口金属材料放射性符合性声明(见附件2);收用货单位应增加放射性检测设备的投入,加强对进口金属材料的放射性检测,把好产品验收关。
三、各分支局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把好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关,提高放射性污染检出率。
1.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7版)第15类中72章、73章(7302-7306、7312)所列产品。
2.依据SN/T 0570-2007标准,按照相应检验模式要求对进出口金属材料进行放射性抽查。
3.放射性结果判定按照外照射贯穿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不超过当地正常环境天然辐射本底值+0.25μSv·h-1以及α、β表面污染水平分别不超过0.04 Bq·cm-2和0.4 Bq·cm-2掌握。
4.检务部门须凭企业提供的“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符合性声明”接受报检。
四、各分支局应加强管理,确保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质量。
1.对市场采购、非出口企业自行生产、援外物资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金属材料必须批批进行放射性检测,不得采取过程检验模式实施放行。
2.严格遵守属地检验管理原则,加强检验管理,杜绝跨地区检验行为,维护正常检验秩序,确保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测工作质量。
3.加强进出口金属材料批次管理,对放射性超标批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进行放射性源头追溯。
4.金属材料和废物原料检验监管人员应相互协作,特别是在仪器使用、标准学习、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强配合,切实提高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五、各分支局应建立进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超标应急预案,并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日常演练;一旦发现放射性超标现象,应及时与地方政府沟通,并密切联合环保、公安、海关及卫生等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在放射性检验监管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检验鉴定监管处
附件:1. 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符合性声明
2. 进口金属材料放射性符合性声明
附件1:
出口金属材料放射性符合性声明
检验检疫局:
(企业名称)生产的(品种)共 吨出口至 国家,该批产品放射性符合SN/T 0570-2007标准和进口国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出口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进口金属材料放射性符合性声明
检验检疫局:
(国家或地区)(企业名称)生产的(品种)共 吨,该批产品未受放射性污染。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签字/盖章):
或收用货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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