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宝网 2012/12/18点击980次
DIN 5510车辆中的防火措施包括:
— 第1部分:防火等级、防火技术措施和检测
— 第2部分:原材料和配件的燃烧特性与燃烧边界效应;分类,要求和检测程序(目前仍是草案)
— 第4部分:设计车辆造型,安全技术要求
— 第5部分:电子运行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 第6部分:间接方法;紧急制动设备、信息系统、火警装置、消防设备的功能;安全技术要求
1 应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这里的轨道车辆是指受到铁路建造和运行条例(EBO),窄轨铁路建造和运行条例(ESBO),以及有轨电车建造和运行条例(BOStrab)约束的轨道车辆。本标准的目的有,
— 对燃烧特性和燃烧边界效应分类,
— 必要的检测程序,
— 预防性的防火措对在车辆建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的燃烧特性和燃烧边界效应的要求
对这些方面进行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保存和传导液体或气体燃烧材料的装置的要求。
2 标准参考
略
3. 概念
3.1
复合材料
是指供货时的多层材料。
3.2
材料复合
是指在车辆建造的时候,将材料表面完全或局部连接(例如黏贴,焊接,夹住)在一起,或者以最大间距为20 mm的无接缝连接将材料组合成有规则的材料组合体。
3.3
芯复合
是由相关低粗密度粗芯和相应的细涂层组成的物体。芯和涂层是互相力配合连接的。
说明 层状材料例如夹板、硬纸板和镀膜板材根据上述说明感觉是不能使用芯复合的。
4 燃烧特性与燃烧边界效应的分类及附属试验
4.1 概述
根据易燃性等级,烟雾形成等级和液滴状态等级的规定以及附加展示的毒性特征代码,对材料和配件的燃烧特性和燃烧边界效应(烟雾的形成,液滴状态)进行等级分类。
该分类服务于建造车辆时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的可燃性和燃烧边界效应要求的规定。
根据每个等级所规定的检测程序进行检测,然后根据相应的结果进行等级分类。
根据单个检测结果求平均值。平均值将被用作分类的评价和评等级的基础。
在检测报告中应该记录单个检测结果和平均值,以及等级划分。同样还应该记录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
必须对测试件进行清楚详细的描述。对于形状不好确定的测试件,必须通过图片,简图等等对基本的尺寸进行说明。对于标准的测试件,每次都必须给出其厚度。此外,还应该尽可能地对测试件的生产和材料组合进行说明。对于厚度上不对称的检测必须给出燃烧的侧面。烧断必须在试验报告中记录。
座椅的防火技术证明–除了根据4.2.5.6–通过打断带纸垫的火焰涉及使用的原始座椅。报告附上一张一个无需检验的座椅的照片和所有需要检验的座椅的照片。
4.2 易燃性等级和检测
4.2.1 概述
关于车辆配件(材料和配件)的燃烧特性给出了下列易燃性等级。该任务从第5章中移除。检验,要求等等在4.2.2至4.2.4中有描述。
注意表9中的附加规定。
车辆座椅的检验和要求在4.2.5中有规定。
4.2.2 易燃性等级S1
检验:按照DIN 53438-1至DIN 53438-3.
检验物数量:5个检验物
检验物尺寸:小型配件(见5.3b),可选的:检验无尺寸按照DIN 53438-1至DIN 53438-3)
火焰构造:安装位置
易燃性等级检测是为了确定小配件在安装状态下的火焰构造。
— 表面火焰,只要是在安装位置燃烧到了小配件的边缘。
— 边缘火焰,只要是在安装位置没有燃烧到小配件的边缘。
要求:小配件上产生的火焰尖端从火焰的切入点起测量的高度不允许超过15cm。
说明 等级S1的要求在新版本的E DIN 5510-2中经过修改。
4.2.3 易燃性等级S2至S5
检验:按照 DIN 54837
检验物数量:5个检验物
检验物尺寸:检验物的尺寸为190mm×500mm×产品厚度。一些配件,如头靠,扶手,折叠桌,保护层等等,由于其本身的造型或尺寸而不能得到尺寸为190mm×500mm的测试件时,那么以其原始的尺寸或合适的形状进行检测。这样的部件没有评估要求的燃烧特性的可能,可以采用检验尺寸为190mm×500mm的平面模型。
除了平面形状的配件,如车窗密封件和车门密封件,护板,支柱,管材,软管等等,必须截取其中的500mm用于检测,如果其与表5中标准不同。
用于检测的部分应该能够代表供货时的多层状态(复合材料)。如果材料是在车辆建造的时候,才从表面完全或局部地连接(黏贴,焊接,夹住)在一起的,或者以最大间距为20mm的无接缝连接起来,那么也必须对这种材料复合检测其是否符合表5的规定。当危险深度不超过10mm时,材料复合检验物的厚度可以限制在40mm内。
如同DIN 53290中规定的芯复合在安装状态中钝的碰撞或者在切削刃上燃烧的可能,这样将在有接缝的检验物上进行试验。该接缝位于检验物的中部,平行于长边。
研究定向原料(例如金属薄片、皮革、纺织物),应该每5个检验物做横向和纵向检验。
火焰构造:按照 DIN 54837
在厚度方向上的不对称试验必须从两侧点火。点火可以限制在一个侧面,当
— 表5至表8中给出的配件,或
— 已经证明,燃烧的一侧是关键的一侧。
燃烧侧面必须在试验报告中给出。
要求:按照表1
表1
易燃性分类 S2 S3 S4 S5
损坏范围的长度a) ≤30cm ≤25cm ≤20cm 0cmb)
烧尽时间 检验物进一步燃烧直至完全熄灭 ≤100s
(无单一值≥120s) ≤10s 0s
a) 在E DIN 54837的增补中还将熔断作为损坏范围评估。
b) 不考虑损坏长度的评估,复合材料中的有机薄膜敏以上<0.3mm。
4.2.4 地板材料的易燃性分类SF1至SF3
检验:按照DIN 4102-14或DIN EN ISO 9239-1
检验物尺寸:按照DIN 4102-14或DIN EN ISO 9239-1
火焰构造:地板材料实际上提升了原始基板。考虑到下面材料的影响,检验物厚度最大为25mm。试验可以发生没有完整的结构或其他水平材料。
说明 实际上的意味着在原始基板上松动地铺上、粘帖上、用双面胶带或尼龙搭扣固定。
要求:按照表2
表2
易燃性分类 SF1 SF2 SF3
评论性的辐射强度 ≥2.5kW/m2 ≥2.5kW/m2 ≥4.5kW/m2
光衰减积分 无要求 ≤2500[%×min] ≤750[%×min]
4.2.5 座椅
4.2.5.1 检验物
通过检验带靠背和所有原始配件的原始座椅获得防火技术证明是生产的基础。(见表5,连续编号74和75,若有可能86)。
4.2.5.2 检验室和试验装置
检验在面积最少为250m3的房间进行。检验物位于一个按照DIN EN 14390或ISO/TR 9705-2(家具热量计测试)的排烟系统下(见附录A,图A.1和A.2)。为了完整收集烟雾使用侧面围住的排烟系统,这样检验物连接面和排烟系统固定围栏下边缘之间的距离为1.4m±0.25m。排烟系统的体积流量调整为V298=(0.6±0.1)m3/s。空气温度在检验室中应该表现为(20±10)℃。
使用的排烟系统偏离了这里所描述的内容时,按照附录A.4调整试验顺序。
对于试验安装了一个由矿物材料不可燃平板组成的隔离角,其尺寸最少为2000mm×1200mm。座椅到侧墙之间的距离在狭窄的位置上必须为(15±5)mm,到后墙之间为(30±10)mm(见图A.1和图A.2)。
试验开始时允许隔离墙的温度最大为30℃。
4.2.5.3 进行试验
试验开始前将座椅放置在DIN 50014 23/50-2的标准气候下48h。
试验期间得出要求(见4.2.5.4)。当火焰熄灭并且没有测量到更多的烟雾吸收时,试验可以提前结束。当提前出现失误或危害试验人员时试验可以中止;并给出中止时间点。
排水管中的光传输和体积流量关于所有试验期间注册为3s的时间间隔。
可移动的靠背保持在垂直状态(考虑到试验流程的原因,靠背的其他状态可能得出一个不太合适的结果,这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枕头保持在可能最深的状态。
当座椅设计为长椅或一排多个单一座椅时,通常必须安装最少两个原始距离的并置座椅用来试验。
长椅分割为相应的名义上的座椅数量并且标为由此形成的座椅。
必须进行3个带有纸垫的试验,见附录A.3,该纸垫铺在位于角落的座位表面上。
纸垫不用钉书机封闭侧面,而是紧靠在靠背上。当坐垫比420mm更细长时,纸垫允许绕着垂直轴转动90°。
必须附加进行一个在安装在角落的座椅上铺上纸垫的试验,例如一个在两个座椅中间铺上纸垫的试验。
带有靠背的折叠座椅在如同传统座椅的翻下状态下试验。试验时使用3个座椅。折叠座椅的试验每个都必须在安装在角落的座椅和两个座椅翻上和翻下的座椅表面之间的中点进行。试验中坐垫表面到地板的距离为(430±10)mm。
没有靠背的折叠座椅(备用座椅)不进行该试验并且必须单纯的满足表5编号76或连续编号77的要求。
4.2.5.4 要求
进行试验中最上面的试验有效的检测过程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 最大的火焰高度不能超过座位表面最高处100cm。
— 火焰的前端不能达到座位侧面的边缘。
— 火焰必须最晚在15试验分钟5后熄灭。
进行试验中下面的试验有效的检测过程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 损坏范围在座椅表面和靠背表面的边缘部分不允许超过50mm。
— 试验期间两个座椅之间坐垫和靠垫侧面边缘部分允许损坏50mm。
— 火焰必须最晚在10试验分钟后熄灭。
进行试验中下面的折叠座椅翻上状态试验有效的试验过程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 最大火焰高度不能超过翻上座位的下边缘100cm。
— 座椅下面中间试验时火焰前端不能到达座椅侧面的边缘。
— 两个座椅中间试验时必须在没有燃烧的侧面外部边缘上保留一个最少50mm的未损坏范围。
— 火焰必须最晚在10试验分钟后熄灭。
所有带有纸垫的试验有效试验过程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 对于防火步骤2至4中总的冒烟TSP(评估见附录B)的单一值没有超过60m2的值,在整个试验期间测量。
所有要求基本上适合长椅。
4.2.5.5 分开座椅,分开的座椅的分类和试验
分开的座椅同样引用有效试验过程,附加3个座椅用于准备和试验:
座椅表面按照图A.3十字切开。此外使用一个商业上通用的带有尖锐刀刃的编织切割器。该刀刃必须突出刀柄20mm,这样在压紧切割时可以达到一个大约25mm的切割深度。
坐垫通过一个独一无二的拉拽切口分割。当座椅不能切开大约25mm深时,直到不损坏的涂层(切口保护)开槽为止。
5说明 当保护目标保持在防火技术评估范围内时(例如通过测量放热或火焰高度来证明),在15试验分钟后可以考虑保留小型火焰至最多30试验分钟。
单一涂层(例如覆盖物、羊毛填充材料、防火外壳、切口保护填充物)从交叉切割点后面揭开和回火。回火的角落用大头针固定。作为最后的单一涂层要各自回火,并具有符合规定的防火功能。
座椅上存在更多固定的互相连接的涂层时,如果可能该复合涂层整体回火和固定。复合涂层不允许回火和固定时,在试验中保留其原始位置。揭开和带有复合涂层的提高坐垫中心材料保留在上面。
折边缝合或加固索自由添加在座椅表面上,是这样服务的。
由单一材料组成的座椅不需要切割。
试验和分类如同未切开的座椅。
4.2.5.6 封闭的乘客区域内的座椅
防火技术证明必须按照DIN EN 1021-1和DIN EN 1021-2的所有防火步骤来进行。如果不符合燃烧标准,该证明无效。试验可以在一个原始座椅上或一个标准座椅上进行。试验在未切开的座椅上进行。
4.3 冒烟等级与检测
易燃性等级S2至S5还必须—根据需要—在燃烧检测的过程中根据E DIN 54837的规定进行冒烟检测。应该根据表3对冒烟情况进行等级划分。
表3
冒烟等级 光衰减积分
未达到SR1 >100%×最小值
SR1 ≤100%×最小值
SR2 ≤50%×最小值
4.4 熔滴状态等级和检测
在根据 DIN 54837的要求进行检测时,应该确定,材料燃烧时是否有液滴,或者没有液滴及滴落。
应根据表4对液滴状态进行等级分类。
表4
液滴状态等级 观察
ST1 有液滴/燃烧时滴落
ST2 有液滴/燃烧时没有滴落
当燃烧的配件在风箱地板出现液滴/滴落,以及各个测试件后然时间的平均值不超过20s时,这种产品还是可以归入液滴状态等级ST2的。
如果在测试过程中,燃烧过程中出现脱落的/液滴的单独部分,那么配件的后燃时间以最长的单个后燃时间为准。如果在测试过程中,燃烧过程中没有出现脱落的/液滴的单独部分,那么后燃时间以地板上任何一个位置的部分的最长后燃时间为准。
4.5 烟气毒性与检测程序
烟气毒性检测和代码评估按照附录C和D进行
5 对车辆建造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的燃烧特性和燃烧边界效应的要求
5.1 概述
对车辆建造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的燃烧特性和燃烧边界效应的要求根据材料和配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标准DIN 5510-1的要求,有些材料和配件需要进行检测(合适的检测和监控检测),而有些材料和配件不需要进行检测(不需要检测的车辆配件)。
后面的章节对此有清楚详细的说明。
5.2 对需要检测车辆配件的要求
5.2.1 概述
作为负责任的车辆配件适用表5至表8列出的部分。要求可燃性分类、冒烟等级和滴液状态等级以及附加展示的毒性特征值(明确符合附录C)独立于车辆中安装位置并且在客运车辆中按照防火步骤(见DIN 5510-1)说明。
附加暴露边缘的内部材料(边缘材料)的复合材料或材料复合在边缘燃烧时必须最少满足DIN 53438-2的等级K 2。该证明可以通过复合试验(旋转检验物,从侧面开始燃烧,类似于DIN 4102-1)产生。
相同材料和墙厚、不同直径的管道和水管可以用最大和最小的直径试验。只要满足相同的条件,其达到的分类同样适用于中间存在的直径。此外获得的最坏结果对于中间尺寸是可传染的。
相同材料不同厚度的平板和金属薄片允许最小和最大厚度用于试验。只要满足相同的条件,其达到的分类同样适用于中间存在的直径。此外获得的最坏结果对于中间尺寸是可传染的。
提供负责任的车辆配件时给出的试验结果不能早于3年前。
5.2.2 电子技术产品
5.2.2.1 概述
电子技术产品理解为所有不改变位置的电气设备和运行设备例如绝缘部分、遮盖部分和隔热部分。
符合5.3 b)的小型配件规则从意义上是可以使用的。
5.2.2.2 密包装中的电子技术产品
当其封闭在一个符合EN 60529防护类型IP54的密包装中时,对于电子技术产品没有要求。外壳材料(没有使用结束的出口)必须满足DIN EN 13501-2第5.2.2节的封闭空间的要求在下列试验期间在按照DIN 4102-8的试验炉中燃烧的ETK(单位-温度曲线)。
其中要求的试验期间为
■ 5min,金属包装,封闭体积≤1m3或
■ 10min,金属包装,封闭体积≤2m3或
■ 30min,金属包装,独立体积
说明 按照DIN 4102-8试验时应该证明金属包装的质量。作为构造密度的证明要求密度到达EN 60529的IP54。
5.2.2.3 车辆布线要求
不属于5.2.2.2的车辆布线电缆和导线必须符合表6的基础要求。
5.2.2.4 所有剩余电子技术产品要求
不属于5.2.2.2的剩余电子技术产品的材料必须最少满足DIN EN 60695-11-10的要求V-0。
当按照DIN EN ISO 4589-2氧气指数OI≥30%时,电子技术产品材料在乘客不接近的机车和动力车头中允许交替。
说明:
根据DIN EN 60695-11-10的试验对比根据UL 94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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