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宝网 2012/8/30点击1434次
2005年8月起,欧盟市场上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商必须自行承担报废产品回收、处理及再循环的费用。2006年7月起,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禁用某些有害物质。这两项立法将给我国对欧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造成重大的影响,国内相关行业必须对这两项即将实施的环保立法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及早应对,确保法律的实施不会给我对欧电子电气产品出口造成实质性损害。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两项立法的浅析让国内企业对这两项欧盟法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经过近10年的讨论磋商,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欧盟第2002/96/EC号指令,以下简称WEEE)”及“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欧盟第2002/95/EC号指令,以下简称ROHs)” 终于自2003年2月13日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欧盟同时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于2004年8月13日前将上述两项欧盟法律落实到国家法律体系中。上述两个环保法律的核心是WEEE指令。
一、欧盟WEEE及ROHs两项立法的背景
近几十年来,全球电子电气工业余现膨胀式发展。电子电气工业领域内的技术更新越来越快,不断缩短着产品的升级换代周期。同时,电子产品的结构也呈现出日趋复杂的势头。电子电气工业在给人类带来方便和益处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堆积如山的电子垃圾,世界各国处理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电子电气垃圾给全球生态环境造成了的消极影响正越发严峻。仅1998年,欧盟地区内回收处理的电子电气废料就达600多万吨。2001至2002年间,欧盟地区内,仅德国一国用于处理电子垃圾的支出就高达3至5亿欧元。鉴于此,欧盟希望通过制定WEEE及ROHs两个“姊妹”环保法律来控制这种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欧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同时彰显其在欧洲,乃至全球确立的环保先驱的形象。欧盟相信,过去在产品包装、旧电池、饮料包装及废旧汽车等产品领域建立回收体系的成功经验能够确保WEEE及ROHS指令达到理想效果。这两项法律之所以历经长达10年的酝酿期,关键是欧盟各成员国间以环保技术发展水平不同步、国家经济实力不平衡为由,对两项立法中的具体指针长期争执的结果。
二、WEEE及ROHs两项立法的目的
WEEE指令的目的在于提高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及再循环率,从而降低最终处理的电子废料的数量,以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同时,欧盟有关专家还认为,WEEE指令的实施将迫使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加快环保绿色产品的研究、设计和产业化生产。根据WEEE指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承担起支付自己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并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以方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处理报废设备。
ROHs指令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在欧盟市场上禁止含有某些有害物质的产品出售及使用。根据该法案,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
三、WEEE及ROHs两项指令的具体内容
(一)WEEE及ROHs指令涉及产品领域
总而言之,所有需要电力驱动的设备都将纳入WEEE及ROHs两个指令的控制范围。按产品领域来分,上述两指令主要涵盖以下10项消费及工业用电子电气设备领域:
大型家用电器;包括: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
小型家用电器;包括:吸尘器、烤面包机、咖啡壶。
IT及信息产品;包括:个人计算机、打印机、移动电话。
家用电子消费产品;包括: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
照明设备;
电子电气工具;包括:锯、电钻、缝纫机。
玩具、休闲及运动产品;包括:电动玩具车、电子游戏机。
医疗设备;包括:心脏仪、渗析仪。
监控设备;包括:烟雾探测器、热控装置。
自动售货机
关于WEEE指令所涉及产品的详细清单可以参见该指令的附件IB。需要指出的是,涉及产品清单只是象征性的,具体产品还会在指令实施过程中予以进一步修正或补充。
(二)涉及WEEE及ROHs指令的几个需特别关注的时间
2004年8月13日;
各成员国将两指令写入本国法律的最后期限。
2005年8月13日;
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回收体系、处理及成本支付系统必须开始运转,该两指令必须开始作为各成员国法律生效。
2006年7月1日;
含有ROHs指令禁止使用的重金属及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的电子电气产品将被阻挡在欧盟市场之外。
还要指出的是,两指令还是带有妥协色彩,爱尔兰和希腊两国可以在WEEE及ROHs指令规定生效期限的两年后执行上述两指令。
四、WEEE及ROHS指令的出台及实施对对欧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WEEE指令出台所蕴含的商机
WEEE指令强制性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必须保证每个家庭人均年回收4公斤的报废电子电气产品,同时规定该指针必须最迟于2006年12月31日达到。WEEE指令的出台在未来欧盟,如果加上将于2004年5月加入欧盟的10个国家,共计25个国家的广阔地域内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回收设备与技术需求市场,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回收设备生产商及回收技术科研单位创造了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庞大的需求市场。总体而言,如果提前入手,不论中国环保、回收及再循环技术水平是否落后于西方国家,只要选准专业市场领域,中国环保生产或科研企业同样将享有巨大的商机。
(二)ROHs指令实施的延缓期为对欧出口企业提供了应对调整时间
根据ROHs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含有铅、水银、镉、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聚溴二苯醚(PBDE)和聚溴联苯(PBB)等阻燃剂的电子电气设备将被禁止进入欧盟消费市场。但2006年7月前,欧盟各成员国关于上述物质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的使用仍遵循现行管理政策,这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的近3年间,欧盟以外的第三国产品仍可根据成员国的现行政策进入欧盟消费市场。3年的适应期为第三国提供了研发上述物质替代物的时间和动力,迫使第三国政府及企业加大相关科研投入的力度。当然,ROHS指令也规定了一些少量例外产品可以在2006年7月后继续使用禁用物质,详情可参见该指令附件。
(三)WEEE及ROHs指令增加了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成本
对于绝大多数生产企业而言,WEEE及ROHs这对“姊妹”指令带来的最大及最直接的影响是造成企业必须为进入欧盟市场投入更多的资金。企业必须承担的额外成本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绿色产品的成本
相对于生产传统电子电气产品的厂家而言,绿色产品生产商将在欧盟市场上占有明显的低成本优势。从长远来看,电子电气厂商无论是从经济效益角度,还是社会效益角度考虑,都不得不选择生产易于回收再循环的产品。WEEE指令规定,每种产品都必须达到相应的回收再循环率,而这种回收再循环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根据WEEE规定,报废产品的回收再循环率的最低标准必须达到其重量的70%。欧盟各成员国在将WEEE指令写入本国法律中时,还可以根据各国国情、环保处理技术水平等提高报废产品的回收再循环率。ROHS指令还将迫使生产厂家尽快物色好禁用物质的替代品并实现工业化生产,以期早日挤占欧盟市场。
2、 改换产品标签的成本
WEEE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在将该欧盟指令写入本国法律时,必须保证消费者能够从产品标签上明确识别生产厂家。此外,生产厂家还必须在产品的标签加盖特殊标记,注明该产品是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该标记将做为决定日后该产品报废回收时能否获利补偿的依据。
3、 产品标签上的价格标记
根据WEEE指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的8年过渡期内(大型设备的过渡期为10年),厂家可以在标签上标注一个参考价格,显示该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及处理预计成本。
4、 建立并完善回收体系的成本
(1) 对于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
厂家在将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投放欧盟市场时,必须出具一份保证书,对承诺支付自己产品报废时的回收处理成本做出法律保证。保证书的具体格式及内容由欧盟各成员国自行设计。这一保证书存在的另一作用是,即使某一产品的生产商在一段时间后退出欧盟市场,也必须负责已经投放欧盟市场的自己产品的报废回收、再循环及处理成本。
目前,生产厂商可以选择几种方式来回收报废产品,包括:自行建立相应报废产品回收系统、几家联合设立回收系统、委托专业回收组织来处理自己的报废产品等。根据WEEE指令,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对这种回收体系予以支持,但因为各成员国对WEEE指令具体实施上的差异,可能会造成欧盟内部各成员国间回收系统的差异。
(2) 对于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
WEEE指令规定,那些在2005年8月13日前已经进入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在报废后必须由欧盟市场上的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厂家根据自己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销售份额来相应分摊这些报废产品的回收再循环处理成本.
(3) 对于电子电气设备的非家庭使用者
根据WEEE指令,如果电子电气设备不是欧盟成员国内的私人家庭使用,报废产品的回收成本也应由设备生产商承担。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于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生产商提供资金,以用于此日期后欧盟非私人家庭用户使用的设备的报废处理。对于2005年8月13日前进入欧盟市场,并由非私人家庭用户使用的设备,WEEE规定也可以由设备生产商支付报废处理。但WEEE指令也提供了另一选择,即:设备生产商与非家庭使用者可以通过协商来自行决定报废产品的回收费用分摊。这一点需要欧盟成员国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