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宝网 2011/4/7点击2795次
第一百零四条 药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制药用
水。各类药品生产选用的制药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注射用水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
第一百零六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制药
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
第一百零七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
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
角、盲管。
第一百零八条 应对制药用水及原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零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 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
生,如注射用水的可采用70 以上保温 环。
第一百一十条 应按照书面规程定期消毒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储罐以及
其它必要的辅助管道 如清洁、消毒用的管道、生产用临时连接管道),并有相
关记录。书面规程还应详细规定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和应
采取的措施。